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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当局自由业务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造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当局自由业务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法子》,现予颁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该当依照海关总署布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互换的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业务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业务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当局自由业务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
第三条 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齐全获得或者出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使用切合本法子划定的原产资料出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使用非原产资料出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定》(以下简称《特定规定》,见附件1)合用领域,并且切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扭转或者其他划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定》合用领域,但是切合用本法子第五条所列公式推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定》所劣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定产生变动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布告。
第四条 本法子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齐全获得或者出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诞生并豢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种植、收成、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泥土、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蕴含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天生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邻水以表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有该方凭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邻水以表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造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合用于原资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消费并网络的仅合用于原资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出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法子第三条第(三)项划定的“区域价值成分”该当依照下列公式推算: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值–非原产资料价值)/离岸价值*100%
其中,“非原产资料价值”是指依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资料的进口成本、运至主张港口或者地址的运费和保险费,蕴含不明原产地资料的价值。非原产资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获得时,依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值,该当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最早确定的非原产资料的实付或应酬价值,不蕴含将该非原产资料从供给商仓库运抵出产商地点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用度。
凭据本条第一款推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资料价值不蕴含在出产过程中为出产原资料而使用的非原产资料的价值。
第六条 合用《特定规定》划定的税则归类扭转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出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扭转要求的非原产资料(蕴含不明原产地资料),依照本法子第五条确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值的10%,且切合本法子所有其他划定的,该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资料在另一方被用于出产另一货物的,该资料该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资料。
第八条 切合本法子第三条第(三)项划定的货物,如在出产中使用的非原产资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置,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跷镌谠耸浠蛑嫫诩湮钟帕甲刺械谋A舨僮;
(二)将零件单一组装成齐全制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三)为销售或者展示主张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置;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七)单一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八)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门或者全数漂白、抛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一)削尖、单一研磨或者单所有割;
(十二)过滤、筛选、遴选、分类、分级、匹配(蕴含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怯注弯曲、卷绕或者发展;
(十三)单一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河注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单一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象征;
(十五)对无论是否为分歧种类的产品进行的单一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内容上扭转货物的个性;
(十七)仅以方便港口操作为主张的工序。
第九条 可互换资料该当通过下列步骤之一分辨后,别离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管帐准则认可且至少陆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治理步骤。
第十条 在货物出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自身不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货物,该当视为原产资料: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设备及机械,蕴含用于测试或者查抄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模型;
(五)用于守护设备和构筑的备件及资料;
(六)在出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构筑守护的光滑剂、油(滑)脂、合成资料及其他资料;
(七)能合理证明用于出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资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简直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和包装资料;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容器和包装资料。
货物合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推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资料和容器的价值该当纳入原产资料或者非原产资料的价值予以推算。
第十二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注明资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简直定。
货物合用区域价值成分标正确定原产资格的,在推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注明资料的价值该当纳入原产资料或者非原产资料的价值予以推算。
附件、备件、工具和注明资料的数量与价值该当在合理领域之内。
第十三条 对于《税则》归类总规定三所界说的成套货物,若是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该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若是依照本法子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路过其他国度(地域);
(二)路过其他国度(地域),除转换运输工具表,切合下列前提:
1.货物经过这些国度或者地域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必要;
2.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为维持货物优良状态的处置以表的其他任何处置;
3.一时贮存不超过6个月;
4.货物在这些国度或者地域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该当切合以下划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法子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签证机构签发;
(三)拥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统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凭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署名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造并切合《原产地证书体式》(见附件2)所列体式。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该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若是因不成抗力、非有意的谬误、忽略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能够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该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失落或者意表损毁时,出口商或者出产商能够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一样。
第十八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能够合用《协定》项下税率。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答进口原产货物申请合用《协定》项下税率的,该当依照海关总署有关划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切合本法子划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贸易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路过其他国度(地域)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该当提交其他国度或者地域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能够满足直接运输有关划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厄瓜多尔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获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该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体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还有划定的之表。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遵循前款划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依法办理进口手续,遵循司法、行政律例划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景之表。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切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划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和正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法子划定的其他要求,海关能够通过以下方式发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要求厄瓜多尔有关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或者出产商以及货物的有关信息;
(三)对出口方进行核查接见。
核查期间,海关能够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司法律规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二条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在海关核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依照本法子划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依照本法子划定实现原产地核查法式,核查了局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进口货物不合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依照本法子第十八、十九条划定申请合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依照本法子第二十条划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厄瓜多尔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切合本法子划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现实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出口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了局不及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法子有关划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出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能够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该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资料。申请人该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正确性掌管。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该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切合本法子划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切合本法子划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注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能够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出产设备、加工工序、原资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象征;
(三)查阅、复造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海关能够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出产设备、加工工序、原资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象征;
(三)查阅、复造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该当依照海关的申报划定,填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九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出产商该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留可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纪录。
合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该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留可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纪录。
签证机构该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留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有关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纪录能够以电子或者纸质大局保留。
第三十条 本法子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出口方、进口方,别离是指货物申报出口和进口时地点的成员方;
(二)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遵循《协定》划定已向另一成员方传递的机构。直属海关、从属海关、中国国际业务推进委员会及其处所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三)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遵循《协定》的划定已向另一成员方传递的一个或者多个当局机构。海关总署是我国主管机构;
(四)《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到岸价值,是指蕴含运抵进口方进境港口或者地址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值;
(六)离岸价值,是指蕴含货物运抵最终出境港口或地址的运输用度在内的船上交货价值;
(七)公认管帐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纪录收入、用度、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假造财政报表的管帐准则,蕴含普遍合用的宽泛性领导准则以及具体的尺度、通例和法式;
(八)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资料;
(九)资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大局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门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出产过程中的产品;
(十)非原产资料或非原产货物,是指凭据本法子划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资料或货物;
(十一)原产资料或原产货物,是指凭据本法子划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资料或货物;
(十二)可互换资料,是指为贸易主张能够互换的资料,其性质内容一样,且仅靠表观查抄无法加以分辨;
(十三)产品,是指被出产的产品,即便它是为了在另一个出产操作后续使用;
(十四)出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步骤,蕴含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豢养、开采、收成、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网络、养殖、提取、造作、加工或者装配;
(十五)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蕴含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起头,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法规的放养、喂养或者预防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豢养或者成长过程进行过问,以提高蓄养群体的出产量。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由海关总署掌管诠释。
第三十二条 本法子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4726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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