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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颁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批改部门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治理法子》(海关总署令第133号颁布,凭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建改)进行了批改。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便于各人进建,幼编将这次批改的内容进行逐条对比,供有必要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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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七条中的“经海关核准,出口监管仓库能够存入下列货物”批改为“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能够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将第七条第三项批改为:“(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批改前:第七条 经海关核准,出口监管仓库能够存入下列货物:
(一)通常业务出口货物;
(二)加工业务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能够存放为组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更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批改后:第七条 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能够存入出口监管仓库:
(一)通常业务出口货物;
(二)加工业务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能够存放为组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更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将第九条第一项批改为:“(一)获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领域蕴含仓储经营”;删除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批改前: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拥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拥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批改后: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获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领域蕴含仓储经营;
(二)拥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子》”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治理法子》”。
批改前:第十一条 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施杏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子》的划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切合前提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核准文件;对于不切合前提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该当书面奉告申请企业。
批改后:第十一条 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治理法子》的划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切合前提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核准文件;对于不切合前提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该当书面奉告申请企业。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本法子第九条第三项”批改为“本法子第九条第二项”。
批改前: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该当自海关出具核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该当切合以下前提:
(一)切合本法子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前提;
(二)拥有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推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成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治理等仓库治理造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批改后: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该当自海关出具核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该当切合以下前提:
(一)切合本法子第九条第二项划定的前提;
(二)拥有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推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成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治理等仓库治理造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并接受海关培训”。
批改前:
第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掌管人和出口监管仓库治理人员该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划定,并接受海关培训。
批改后:
第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掌管人和出口监管仓库治理人员该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划定,并接受海关培训。
将第十九条批改为:“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产生变动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该当自上述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调换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调换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该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调换申请,并办理调换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调换仓库类型的,依照本法子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划定办理。”
批改前: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调换企业名称、组织大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该当在调换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汇报,注明调换事项、事由和调换功夫。调换后,海关依照本法子第九条的划定对其进行沉新审核。出口监管仓库调换类型的,依照本法子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划定办理。
出口监管仓库需调换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批改后: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产生变动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该当自上述事项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调换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调换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该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调换申请,并办理调换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调换仓库类型的,依照本法子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划定办理。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依照海关划定提交有关单证表,还该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批改前: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该当依照划定办理海关手续。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依照海关划定提交有关单证表,还该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海关对报关入仓货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等进行审核、核注和登记。
经主管海关核准,对批量少、批次频仍的入仓货物,能够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批改后: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该当依照划定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报关入仓货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等进行审核、核注和登记。
经主管海关核准,对批量少、批次频仍的入仓货物,能够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除依照海关划定提交有关单证表,还该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批改前:
第二十七条 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该当依照划定办理海关手续。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除依照海关划定提交有关单证表,还该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批改后:
第二十七条 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该当依照划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该当在海关规按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惰况下,经海关赞成能够延期提离。
批改前: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该当经海关核准,依照进口货物有关划定办理有关手续。
批改后: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该当经海关核准,依照进口货物有关划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该当在海关规按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赞成能够延期提离。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批改为:“(一)擅自由出口监管仓库存放本法子第七条划定领域之表的其他货物的;”删除第四项中的“经营事项产生调换”。
批改前:
第三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更正,能够赐与忠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核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治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法子第十四条划定的;
(四)经营事项产生调换,未依照本法子第十九条的划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批改后:
第三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更正,能够赐与忠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擅自由出口监管仓库存放本法子第七条划定领域之表的其他货物的;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治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法子第十四条划定的;
(四)未依照本法子第十九条的划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增长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未在规按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更正,能够赐与忠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
增长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依法执行监管不影响处所当局和其他部门依法推广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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